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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陈同钰等二十三位同志具备尸检资格的通知 | ||||||||||||
常州市卫生局 文件 常卫医〔2006〕333号
各辖市、区卫生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有关医院上报的申请承担尸检任务的病理解剖人员进行了资格审核与认定,经研究决定,聘任以下人员(包括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法医室的法医)为我市在医疗事故争议中承担尸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聘期四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尸检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共印30份 附件: 尸检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陈同钰、谈 敏、李 青、鲁常青、陈元栋、梁 鑫、 沈无名、张崇辉、陈志昌、邵素英、蔡雷铭、鲍永仪、 刘健红、邵 磬、万美珍、陈玉芳、汪美华、黄曙光 法 医:蔡克山、罗 斌、张尊爱、孙 政、张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