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索 引 号:014109859/2001-00006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市农业农村局:国务院部门规章
文件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0号
产生日期:2001-02-26
发布机构: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8-03-20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0号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农作物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

  (一)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

  (二)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

 第三条 下列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一)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

  (二)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茶树苗木、桑树苗木、花卉苗木等;

  (三)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

 第四条 种子加工、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五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名录,报农业部备案,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