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
索 引 号:014109859/2001-00009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市农业农村局:国务院部门规章
文件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1号
产生日期:2001-02-26
发布机构: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8-03-20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1号
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

  第二条根据《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除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为主要农作物外,农业部确定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七种农作物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12种农作物为主要农作物,予以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