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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 | |||||||||
一、继续有效的规章 1.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4.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 5.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6.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9.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10.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11.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12.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1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 15.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 16.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 17.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 18.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 19.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20.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21.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22.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23.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 2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 25.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27.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 28.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29.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30.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 3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2.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33.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34.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 35.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36.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37.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38.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39.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40.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41.蚕种管理办法( 42.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 43.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44.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45.拖拉机登记规定( 46.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4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48.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 49.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50.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51.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5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53.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5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55.草种管理办法( 56.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57.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58.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 59.优良种畜登记规则( 60.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 6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63.兽药注册办法( 6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65.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66.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 67.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68.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69.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 70.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71.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72.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 73.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规定( 74.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 75.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方法的通知( 76.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7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 78.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 79.渔港费收规定( 80.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81.关于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管理的通告( 8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83.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84.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 8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86.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 87.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 88.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 89.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9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9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 92.农业部关于在东海、黄海实施新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 9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 94.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95.农业部关于在南海海域实行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 96.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 9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98.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99.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 100.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103.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 10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105.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106.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107.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 10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 二、部分条款修改的规章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修改内容:(1)删除第二十六条。 (2)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修改内容:(1)将第七条修改为:“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9-17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2)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3)第十三条第(三)项增加:“已经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使用植物新品种权公报公告的名称;已审定通过的品种,申请国家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应当使用原公告的品种名称;” (4)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增加:“禁止在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5)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不宜在生产上继续使用的,由原专业委员会或者审定小组提出停止经营、推广建议,经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不少于一个月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该品种种子停止生产;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该品种种子停止经营、推广。” 3.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 修改内容:(1)将本规定的名称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将规定中所有的“农村合作经济”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将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3)将第二条“全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指导机构,是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修改为“农业部负责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4)将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的审计工作”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5)删除第四条。 (6)将第七条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范围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7)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第(七)项修改为“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删除第(十一)项。 (8)删除第九条、第十条。 (9)将第二十八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修改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修改内容:在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上的转基因生物名称,应当符合农作物品种审定命名的要求。” 5.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修改内容:在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修改内容:删除第二十九条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删除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删除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7.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修改内容: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收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后”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第二款修改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8.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修改内容:(1)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厂址避开化工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2)第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9.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 修改内容:(1)将本规定中的“农业部畜牧兽医局”统一修改为“农业部”。 (2)删除第五条第一句,将第二句中的“上述生产厂”修改为“定点生产厂”。 (3)将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10.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修改内容:将第十八条“根据需要,兽药标签上可使用条形码”修改为“兽药标签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使用条形码”。 11.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修改内容:将第二条“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设立的兽药监察机构”修改为“《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兽药检验机构”,并将本规定中的“兽药监察机构”和“兽药监察所”统一修改为“兽药检验机构”。 12.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修改内容:第四条修改为:“渤海区禁止捕捞春季自然亲虾,……” 13.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 修改内容:(1)将第五条修改为:“‘认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发放,审查工作由农业部渔船检验局具体组织实施。” (2)删除第六条。 14.渔业船舶船名规定( 修改内容:(1)将第三条中“渔业船舶船名的内容由以下4部分组成”修改为“渔业船舶船名由以下4部分依次组成”。 (2)将第五条修改为:“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由简体汉字或‘简体汉字’和‘数字’依次组成,由申请人提出,报省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核定。 前款规定的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 1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修改内容:(1)将第十条(一)修改为:“……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2)将第十条(二)修改为:“(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跨省购置国内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卖方所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原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指标证明原件,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3)将第十条(三)修改为“(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网工具指标,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4)将第十条原(五)改为(六),增加一项作为(五):“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申请人应当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5)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从事钓具、灯光围网作业渔船的子船与其主船(母船)使用同一本渔业捕捞许可证。” (6)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按规定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船作业方式变更; (二)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 (三)因渔船买卖发生渔船所有人变更。 海洋捕捞渔船买卖,以及主机功率和主尺度变更的,须事先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船网工具指标。 发证机关批准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16.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修改内容:删除第10条。 17.渔船作业避让暂行条例( 修改内容:将名称修改为:“渔船作业避让规定”,并将文中的“本条例”改为“本规定”。 三、适时全面修改的规章 1.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3.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4.“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 5.《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6.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 7.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 8.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9.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10.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11.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1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13.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 14.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 四、废止的规章 1.关于下达《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的通知( 2.印发“国营原种(良种)场工作试行条例(草案)”的通知( 3.渔政管理工作暂行条例( 4.渔船验船人员工作职称暂行办法( 5.建立飞播示范草场的实施规定(试行)( 6.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7.全国优良牧草种子生产技术要求(试行)( 8.关于加强飞播草场经营管理,建立草畜商品基地的若干规定(试行)( 9.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规定( 10.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 11.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暂行规定( 12.乡镇企业节能管理暂行规定( 13.乡镇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办法( 14.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5.乡镇水产站管理办法(试行)(1992年发布) 16.乡镇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暂行办法( 17.乡镇联营企业暂行规定( 18.一级群众渔港建设规划评审规定(试行)( 19.关于印发《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20.全国农垦职工教育暂行规定( 21.关于印发《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2.关于印发《乡镇企业消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23.关于印发《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24.全国乡镇企业示范区命名暂行办法( 25.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26.全国乡镇企业家管理办法( 27.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管理工作的决定(1995年农企发[1995]31号发布) 28.农业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炸鱼、毒鱼及非法电捕作业的通告( 29.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办法( 30.农业部远洋渔船检验管理办法( 31.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2.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五、失效的规章 1.关于下发《天然橡胶产品供应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2. 关于印发《国产天然橡胶优质产品管理办法》、《国产天然橡胶实行合格证制度的规定》、《天然橡胶和其他热带作物产品检验条例》的通知(1988年5月农垦字第97号发布) 3.关于颁发《国产天然橡胶产品实行优质优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4.农业部关于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 5.农业部关于修改《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