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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署名制的意见》的通知 | ||||||||||||||||||||||||||||||||||||||||
中共常州市交通局委员会 常交委〔2003〕21号 关于印发《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 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署名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现将《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署名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 领导干部人选署名制的意见 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和权力。为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规范民主推荐程序,保证民主推荐的质量,提高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的严肃性,按照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中关于“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局实行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署名制。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有利于交通建设事业的发展,有利于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出发,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 二、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要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出以公心,并对自己的推荐行为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三、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书面推荐,认真填写《领导干部人选推荐表》,并署名。 四、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并由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民主推荐的情况,确定是否列为考察对象和是否选拔任用。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领导干部人选推荐表》 主题词:干部 推荐 署名制 意见 常州市交通局办公室 共印25份 附件: 领 导 干 部 人 选 推 荐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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