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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实施角阀塑封管理 | |||||||||
常州市建设局文件 常建〔2005〕108号 关于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实施 角阀塑封管理的通知 市各燃气管理部门、各液化气经营单位: 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和液化气充装质量的管理,依法规范液化气充装、销售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信誉,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市各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自 1、 2、各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须加强对液化气钢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做好液化气气瓶充装后二次检斤、钢瓶检漏的检查和记录工作。 3、2005年7月份为塑封统一管理的过渡期,原各单位自行印刷的塑封套均在 4、塑封实行统一制作,统一管理制度。具体的管理工作由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钢瓶角阀塑封套应标明充装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标准重量和监督投诉电话。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涂改、冒用钢瓶角阀塑封套。各单位对钢瓶角阀塑封套应实行专人保管、建立规范使用制度,并建立登记台帐。 5、液化气充装重量按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标准执行,各燃气管理部门市场抽检方法按批量定量包装商品规定的方法及平均偏差计算方法随机抽样检验和计算。 6、为有效确保液化气钢瓶角阀完好和正常使用,防止擅自印制、伪造、冒用钢瓶角阀塑封套,规范液化气市场秩序,各单位均应配置、安装钢瓶角阀封口机,并于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市、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各辖市(武进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有序地推进全市液化气钢瓶角阀塑封工作。 特此通知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公用事业 液化气 管理 通知 抄报:江苏省建设厅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共印7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