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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赶工措施费和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 | ||||||||||||||||||||||||||||||
常建〔2005〕17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赶工措施费和工程 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有关规定及市建设局常建(2004)105号《关于贯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市自 1.工期提前和赶工措施费 定额工期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以社会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测定的。工程质量必须有合理的工期作保证。建设单位对工期另有要求,可对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工期作适当缩减,但工期提前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常建(2004)105号文件规定的幅度,并应按照规定的费率计算并支付赶工措施费。 凡因施工单位责任未按合同工期竣工交付工程,如果实际工期仍提前于定额工期(经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下同),可收取相应的赶工措施费,但应按延误合同工期的天数承担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2‰/天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如果实际工期未提前于定额工期,则不得收取赶工措施费,并按延误定额工期的天数向建设单位支付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2‰/天的逾期竣工违约金。 2.工程按质论价 工程定额是以合格工程为基础测定的。若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质量为合格以上,应支付工程按质论价费用。计算标准如下:
因施工单位责任,实物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除返工合格,还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扣罚工程款。未实现创优目标承诺的,按工程实际创优等级标准计取工程按质论价费用,并按承诺创优等级标准进行相应扣罚。 建设单位在工期、质量方面如有额外要求,应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赶工措施费、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的计取方法,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原则上不得对此两类费用下浮让利。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有关奖罚条款并严格履约,以进一步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工程 费用 方法 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 抄送:省招标办、省造价总站,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共印5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