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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和《常州市城乡建设局机关工作例会制度》的通知 | |||||||||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和《常州市城乡建设局机关工作例会制度》,已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2.常州市城乡建设局机关工作例会制度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会议制度通知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2年2月14日印发 共印65份 附件1: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局长办公会的职能作用,加强制度规范化建设,完善依法决策程序,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局长办公会是对全局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必须严格遵守“个别酝酿、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议事范围 (一)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方针和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工作步骤和实施办法; (二)根据省、市领导的重要批示,研究制定工作意见和落实措施; (三)根据局党委会有关精神及决策,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四)根据全局年度工作计划,提出阶段性或专项工作落实意见和措施,审议专项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 (五)研究讨论局有关专项活动、会议的安排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及其他重大开支事项; (六)研究讨论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有关具体问题、突发事件以及专题事务,制定有关改革措施和管理办法,审议确定行政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 (七)听取局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关于业务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做出决定; (八)审议和审定全局行政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及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 (九)研究决定需提交局党委会讨论的重大行政事项; (十)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局长办公会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中议题集中,会后检查落实”的程序,确保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 第五条议题的确定 (一)会议研究的议题,根据需要,局领导班子成员可提前三天向局长提出,也可由办公室分别向分管领导、机关各部门收集,议题经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局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室拟定会议通知(开会时间、地点、参加范围、研究议题),提前两天打印发送参会人员。确需临时增加的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二)会议议题确定后,需要会议成员阅看的文件、统计表、图纸、照片等资料,应由议题涉及的部门准备,至少提前一天发送会议成员阅看。 第六条会议的召开 (一)局长办公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局长办公会由局长主持,局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局领导班子成员主持。 (三)局长办公会参加成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由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应参加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四)局长办公会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私人利益时,有关成员应予回避。 (五)局长办公会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七条议事决定或决议 (一)局长办公会作出决定的过程,必须体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需要决定的事项,在经过充分讨论得到大多数会议成员同意的基础上,由局长提出决定性意见。遇争议较大、不能马上确定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由局长安排会后分别交换意见,待下次局长办公会再定。 (二)局长办公会决议或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整理起草,上报和下发的文件由议题主办部门起草。会议纪要和文件由局长签发。议事结果由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执行。 (三)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章决议的执行及反馈 第八条决议的执行 (一)局长办公会形成的决定和决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通过正常渠道反映。 (二)局长办公会议定的事项,按照领导分工,由承办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贯彻落实。办公室会同监察室负责督办、检查,并协调解决落实中的问题。 (三)如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决定执行时,应提交局长办公会复议;紧急情况可由局长征求有关局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并在下次局长办公会上通报。 第九条情况反馈 (一)局长办公会议定事项的承办部门需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办公室。 (二)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落实的,承办部门要及时向局长或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和理由,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机关工作例会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信息沟通,确保政令畅通,保障局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会议质量和提升工作效能,结合实际,特制定局机关工作例会(以下简称例会)制度。 第二条例会的组织筹备 例会由办公室牵头组织筹备,确定会议内容,准备相关资料,负责会务安排。 第三条例会的组成人员 (一)出席领导:全体局领导,局领导不能出席例会的,应向局党委书记或局长请假,准假后由请假人告知办公室。 (二)参会人员: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例会的,需事先向分管领导请假,准假后由分管领导指定有关人员参加,并告知办公室。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由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例会的时间、地点 例会原则上在局二楼会议室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为每月的第一个星期。 第五条例会由局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如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到会,由局长主持召开。 第六条例会的主要议程和内容 (一)各部门汇报月度工作情况,主要汇报上月主要工作完成情况、上次例会局领导布置工作的落实情况、当月主要工作安排,以及需局领导协调和其他部门配合支持的有关工作; (二)局分管领导进行工作点评,并就分管工作提出月度重点工作及要求; (三)局长进行总体工作点评,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布置当月或近期重要工作; (四)例会主持人进行会议小结,并就落实例会精神提出要求。 第七条例会主要精神的落实 (一)例会的主要内容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在例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机关月度工作要点》报主持会议的领导同意后,通过局OA系统发给局领导和局机关各部门。 (二)局分管领导应及时通过召开分管业务口工作会议等形式,细化落实例会确定的有关工作,并相应修订部门的月度工作计划,重点加以落实,并在下月例会上汇报落实情况。 第八条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