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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 常劳社医〔2006〕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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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常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单位”)的科学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经研究,决定对市区定点单位实行分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单位分级管理的原则 按照我市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区域设置规划,根据定点单位的执业许可(或经营许可)范围、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和定点服务信誉,市劳动保障局将市区定点单位分为A、B、C、D四级,并对其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范围实行分级管理。 二、各级定点单位使用医保基金的范围 A级定点单位:可按规定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统筹基金、特定病补助、医疗救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资金。A级定点单位在住院医疗机构中择优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定点单位的15%。A级定点单位构成为住院医疗机构。 B级定点单位:可按规定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部分统筹基金项目。B级定点单位在C级定点单位中择优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定点单位的30%。B级定点单位构成以门诊医疗机构为主,住院医疗机构和药店为辅。 C级定点单位:可按规定使用个人账户。C级定点单位构成以药店为主,门诊医疗机构和住院医疗机构为辅。 D级定点单位:医保服务对象限本单位内部职工,原则上仅使用个人账户。D级定点单位构成为单位内设卫生所(室)。 三、定点单位的级别实行动态管理 市劳动保障局通过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对定点单位的级别实行动态管理。对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医疗和经营服务规范的C级定点单位,经年度考核达标的可升为B级定点单位;B级定点住院医疗机构经年度考核达标的可升为A级定点单位;对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医疗保险管理松懈、医疗和经营服务行为不规范、年度考核总分较低的A级和B级定点单位予以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定点资格。 四、定点单位初次级别的确定 定点单位初次级别的确定将在2006年度考核结束时评定。各定点单位应对照《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常州市市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整改,经整改至2006年度考核时仍不能达标的,将取消定点资格。 本通知自2006年5月 1日起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定点单位 分级管理 通知 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4月28日印发 共印33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