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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补充的通知 | |||||||||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常劳社医〔2007〕7号 关于对《常州市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 药店管理办法》补充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服务行为,杜绝利用参保人员IC卡直接或变相销售化妆品、生活用品、食品、家用电器等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恶意违规行为,根据《常州市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经研究,对市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经营范围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8月1日起,常州市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须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销药品;除暂可经营获得有关部门批准销售的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得经营。各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分类管理工作,严禁非药品与药品混放。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已定点的零售药店应按照要求将化妆品、食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等生活用品及时撤出店内柜台,凡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本《通知》要求的,将取消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未定点的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定点也必须符合本《通知》要求。 三、各定点零售药店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常州市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规范操作,杜绝“以药易药、以药易物”、“代刷卡”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 四、各定点零售药店应坚持以参保人利益为第一,坚持以经营医保药品为首要任务和主要方向,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的供药能力和服务水平,紧紧围绕医疗保险做好各项工作。 五、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管理办法 补充 通知 抄 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4月12日印发 共印18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