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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定期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 |||||||||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常州市委统战部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民政局 常劳社险[2003]14号 ————————————————————————————— 关于调整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 定期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党委统战部,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市有关委、办、局(公司)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调整已故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下同)无工作的配偶定期救济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已享受供养直系定期救济费的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从 二、如今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定期救济费则作相应调整,并全额发放。 三、调整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列支。 四、调整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定期救济费,由单位填报《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调整定期救济费备案花名册》(附后),连同市工商业联合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于 五、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应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给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定期救济费。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常州市委统战部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民 政 局 二OO三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