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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落实调整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 | |||||||||
常劳社险[2003]18号 关于我市落实调整部分离休干部 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单位: 我局《关于落实调整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工作的通知》(常劳社险[2002]223号)下发后,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执行过程中在“补发(补差)”对象掌握上反映了一些问题。根据我市具体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落实调整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工作的通知》(常劳社险[2002]223号)第五条“已享受护理费的”对象,是指由于因病瘫痪、长期生活不能自理或患有癌症已享受护理费的离休干部。 二、根据我市目前离休干部申报劳动鉴定护理依赖程度进展情况,按《关于落实调整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补发(补差)”的截止时间拟为 二00三年二月十八日 抄送: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市老干部局、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