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我市落实调整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
索 引 号:014109315/2003-00057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市人社局:通知公告
文件编号:常劳社险[2003]18号
产生日期:2003-02-18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2008-03-10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落实调整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
常劳社险[2003]18号
关于我市落实调整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

 

常劳社险[2003]18

 

关于我市落实调整部分离休干部

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单位:

我局《关于落实调整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工作的通知》(常劳社险[2002]223号)下发后,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执行过程中在“补发(补差)”对象掌握上反映了一些问题。根据我市具体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落实调整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工作的通知》(常劳社险[2002]223号)第五条“已享受护理费的”对象,是指由于因病瘫痪、长期生活不能自理或患有癌症已享受护理费的离休干部。

二、根据我市目前离休干部申报劳动鉴定护理依赖程度进展情况,按《关于落实调整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补发(补差)”的截止时间拟为20031231。从200411日起均自劳动鉴定受理的次月起按护理依赖程度享受相应护理费。

 

 

    

                                                      00三年二月十八日

 

 

 

 

 

 

 

抄送: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市老干部局、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