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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常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比例的通知 | |||||||||
常劳社〔2003〕115号 关于调整常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统筹比例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精神和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筹集原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市区各机关、人民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含乡镇聘用制干部)以及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性用工,按常政发〔2002〕102号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比例由26%调整为29%,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23%调整为25%,个人缴费比例由3%调整为4%。参保险单位和个人应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本人当年档案工资,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三、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可按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另行确定统筹比例。 四、本通知从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