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关于协调解决武进区与新北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移交问题的报告 | |||||||||
常劳社农〔2003〕170号 关于协调解决武进区与新北区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移交问题的报告 市政府: 根据常州市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由于前几年农保管理不够规范,武进放贷出去的农保基金至今还未能全部收回,在协商中双方对未收回农保基金的处置存在不同意见。武进区提出三点:一是武进农保处放贷在七个乡镇未收回的农保基金的本金(约326万元,此数据由武进提供,下同)及利息由新北区承担,利息应按合同协议的利率执行(约424万元);二是武进农保处除放贷给乡镇之外的未收回的农保基金(约817万元)新北区要按比例分担;三是应先确定移交办法后再对七个乡镇农保基金情况审计。而新北区则认为:一是对武进农保处放贷在七个乡镇未收回的农保基金本金约326万元应减去法院已判决给武进农保处负连带责任的20万元,余款约306万元可以接受,但借贷产生的利息424万元不同意接受;二是对武进农保处除放贷给乡镇之外的未收回的农保基金817万元不同意 承担;三是应先对七个乡镇农保基金情况审计后再确定移交办法。 由于双方政府对农保基金的移交存在较大分歧,我局几次协调,均不能达成一致,至今尚未完成农保基金的移交工作,造成了七个乡镇的参保人员退休养老手续不能办理,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能领取,严重影响了七个乡镇农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侵害了参保农民的切身利益,如不尽快解决,可能形成农民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为此,我们恳请市政府召开武进和新北两区政府领导参加的协调会,尽快解决农保基金移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于双方存在的分歧,我们建议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涉及放贷在七个乡镇的农保基金的本金及贷款利息根据行政区划调整要求和属地原则由新北区负责收回,考虑到这笔农保基金已放贷多年,事实上连本金收回也有困难,若再按放贷协议中规定的高利率来收回,更不现实,建议贷款利息按原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期对个人帐户的计息标准来计算。 2、对于武进区提出新北区应按比例分担武进农保处放贷给乡镇以外的未收回农保基金的要求,建议按照苏政办发[2000]10号文的精神,按照“哪一级批准、哪一级负责”、“谁放贷、谁收回”的原则,全额由武进区负责收回,不再分摊给新北区。 3、为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建议由市审计局对七个乡镇的农保基金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以审计报告为依据进行移交。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