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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报告编制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 |||||||||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劳社办[2004]90号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会计报告编制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市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各项资金和会计信息管理,规范会计报告编制行为,提高会计报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会计报告 1、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73号)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的财务管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2、事业单位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 3、国有事业单位应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期限,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告。月度会计报告应于月度终了后十日内上报;年度会计报告应按财政部门决算通知规定的格式和期限上报。 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告 1、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3、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告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季度会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上报;年度会计报告应按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决算通知规定的格式和期限上报。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会计报告的编制与报送工作,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正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会计报告的质量将作为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二 O O 四 年 六 月 八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