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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
常劳社险[2004]120号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就各辖市区、行业、企业在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意见》(常政发[2004]56号)中,一些需相应明确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五保同步扩面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同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实现应保尽保。个别缴费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是指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必须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在企业作出承诺后,再逐步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对于纺织、服装、餐饮和电子行业中劳动密集型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即缴费基数的10%+每人每月5元)有困难的,经企业行政和工会书面申请,可先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即缴费基数的4%+每人每月5元)。 二、个体工商户应参加的社会保险险种 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养老、医疗保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同步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选择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 三、商场(店)营销人员的参保问题 商场(店)内从事营销、促销工作的非本商场职工(含厂方代表)可以由本商场(店)设立劳务型企业,也可以与本市劳务型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由劳务型企业统一组织参加社会保险,此类人员较少的单位也可以让他们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各类用人单位使用劳务型企业提供的劳务用工,应审核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凭证,保管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效凭证的复印件以利于备查。 四、乡镇、街道区域内的小企业和职工缴费基数的确定 市政府常政发[2004]56号文发布后,新参保的乡镇、街道区域内企业,凭财务报表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按照上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缴费,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照上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五、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基数的确定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可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比例不足2:1的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 按市政府常政发[2003]6号文件规定,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比例不足2:1的企业应该办理医疗参保手续。参加基本医疗的企业,超出2:1的退休人员可按人均8000元标准予以补偿医疗保险基金,可协议分3年缴清;对确有困难的企业,也可选择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超出2:1的退休人员按人均3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医疗保险基金,并且可协议3年内缴清。 七、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办法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办法,待《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发布后施行。 被征地农民已就业的,依所在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其余的按自由职业者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 八、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企业如何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已经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企业,要求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可整体转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九、企业中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办法 企业中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不分居住城市或农村)的职工,应按照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办法参加失业保险(即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并同等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外来务工人员可按照农村合同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办法参加失业保险(即单位缴纳2%,个人不缴费),失业后可享受一次性失业补偿待遇。 十、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各级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在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要积极宣传相关续保政策,配合做好接续保险工作,以减少断保。 十一、两个以上名称的企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方式 社会保险登记应登记企业的所有名称(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并以该企业的其中一个通用固定名称参加社会保险。 十二、单位人事档案整体托管的参保方式 用人单位人事档案整体托管在托管机构的,用人单位应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原缴费渠道可以不变。但应按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和基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