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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企业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意见 | |||||||||||||||||||||||||||||||||||||||||||||||||||||||||||||||||||||||||||||||||||||||||||||||||||||||||||||||||||||||||||||||||||||||||||||||||||||||||||||||||||||||||||||||||||||||||||||||||||||||||||||||||||||||||||||||||||||||||||||||||||||||||||||||||||||||||||||||||||||||||||||||||||||||||||||||||||||||||||||||||||||||||||||||||||||||||||||||||||||||||||||||||||||||||||||||||||||||||||||||||||||||||||||||||||||||||||||||||||||||||||||||||||||||||||||||||||||||||||||||||||||||||||||||||||||||||||||||||||||||||||||||||||||||||||||||||||||||||||||||||||||||||||||||||||||||||||||||||||||||||||||||||||||||||||||||||||||||||||||||||||||||||||||||||||||||||||||||||||||||||||||||||||||||||||||||||||||||||||||||||||||||||||||||||||||||||||||||||||||||||||||||||||||||||||||||||||||||||||||||||||||||||||||||||||||||||||||||||||||||||||||||||||||||||||||||||||||||||||||||||
常劳社培[2005]16号 关于做好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企业 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市各资产经营(集团)公司,各试点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04]28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培[2004]82号)和《关于健全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劳社鉴[2004]1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现对做好试点企业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点企业范围与工作目标 我市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经企业自主申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遴选推荐、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我市在52家企业(见附件1)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着力培养企业急需和紧缺的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 试点企业要按照《常州市三年三千六百新技师培养实施计划》(常劳社培[2004]61号)、《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实施方案》(常劳社培[2004]63号)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本企业职工队伍素质摸底调查(附件2),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激励和保障六个环节的工作。 大中型企业每年培训职工的比例应不少于职工人数的25%,一般企业应不少于20%。试点企业职工要普遍参加高一级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鉴定,进一步优化技术工人队伍结构,力争到2006年,企业中级工人数应占在岗技术工人总数的60%以上,大中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高级工应占20%以上,技师、高级技师应占10%以上;一般企业的高级工应占20%以上,技师、高级技师应占5%以上。 二、培训与鉴定组织机构 试点企业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此项工作的扎口管理部门和联系人,并报常州市劳动保障局备案。主要实施以下工作:研究建立现代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制度;做好培训计划与鉴定实施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开展职工技能竞赛和优秀技能人才的评选推荐;建立职工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报表制度;组建试点企业考评委员会或专家库;实行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统一的薪酬政策等。 常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负责鉴定考评方案的审核、考务工作的指导、考核成绩的认定及证书核发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试点企业内鉴定考核过程的督导工作。 三、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对象和条件 依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障部6号令,试点企业要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严把入口关。要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的职责、任务和要求,确定实施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的职业(工种)。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工作、遵纪守法,且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技术工人均可申报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和相应职业(工种)鉴定。企业要允许5%各等级的优秀技术工人破格参加高一等级的考核。有关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条件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对从事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鉴定,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从事企业生产一线技术复杂和操作性强的企业职工,应参加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根据试点企业需要,经鉴定合格后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要普遍开展技能鉴定,已有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应参加晋级考核鉴定。 四、培训办班的报批 试点企业要抓紧培训机构的建设,充分做好职工培训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同时要加强与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的紧密合作,联合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 凡已有技工学校或职工培训中心的,要加大投入,继续办好,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报批培训办班手续;凡未有职工培训机构的试点企业,可按“一班一批”的方式,开展本企业内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并填报试点企业职业技能(资格)培训审批表(附件3),于开班前20个工作日内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实施。培训实施方案应包括:班次名称、培训职业(工种)及等级、开设的专业理论科目、培训时间、总课时、培训人数、费用、形式(脱产、半脱产、业余、自培、送培、联合办班等),并附学员名单。 试点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培训与发证档案。培训结束后,企业职工培训管理部门要将培训学员名册、参加技能鉴定考核人员名单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时要认真做好职工培训统计工作,每年年底向劳动保障部门填报职工培训统计数据。 五、企业内鉴定实施要求 试点企业要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通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法,重点评价企业职工实际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要从企业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类型等不同要求出发,突出特色,分类实施,采取灵活多样的鉴定方式。 (一)对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的鉴定,由市鉴定中心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按照职业技能社会化考评的方式确定相应的理论知识和技能鉴定内容。对已经建立国家或省级题库的职业,可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对题库中抽取的试卷内容进行30%左右的调整;对尚未建立国家和省级题库的职业,可由企业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生产实际和岗位要求,组织专家命题,并经市鉴定中心审核后使用。以真实、具体、全面反映职工实际能力与水平。 (二)对非通用职业(工种)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特有或特定条件下的职业(工种)的鉴定,可由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鉴定规范,结合岗位实际要求,编制鉴定大纲和鉴定要素细目,采用生产现场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相结合的办法,将考核的过程贯穿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中,与职工实际工作岗位的职责和任务相对应。理论考试可结合岗位实际,采取定期统一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可采取现场作业评定法、产品抽样评定法、模拟仿真操作评定法和典型工件加工评定法等方式进行。 (三)试点企业要加强技师考评工作,对企业生产一线技术复杂和操作性强的职业(工种),技师考评可采用企业业内业绩评定的方式,实行职业能力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结合的考评办法。企业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和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技师考评的要素和内容,组织开展技师考核鉴定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可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 (四)试点企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时,应制定相关职业(工种)的具体考核方案(格式见附件4),并于组织实施前20天报市鉴定中心审核备案。市鉴定中心在接到各试点企业呈送的鉴定考核方案5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考务管理规程要求,对鉴定考核方案提出审核调整意见,方案一经确定,各试点企业必须遵照执行。鉴定考核的具体考务由试点企业负责实施,市劳动保障部门派质量督导员进行现场监督,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指导企业考核工作,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六、企业内鉴定考评方式 企业内高技能人才鉴定考评方式可采用模块式方法。分四个方面七个模块进行。理论知识包括:A、专业基础知识模块;B、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四新)知识模块。操作技能包括:C、技能操作模块;D解决工艺难题和传授技艺模块。能力测评包括:E、技术工作总结(论文)模块;F、成果展示模块。综合评审包括:G、业绩评定模块。 1、理论知识考试:重点考核本职业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及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应用方面的知识,采取闭卷笔答方式,题型原则上为判断题、选择题等客观型试题。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理论知识试卷格式见附件5。 2、操作技能鉴定:按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实际要求,并结合生产实际或典型工件(项目)的技术要求,由各试点企业确定企业内考核期、生产工作考核要素和内容,制定相关职业(工种)的具体考核方案,由市鉴定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后,采取现场操作评分的考核方式。企业现场技能考核时间可根据职业工种不同、生产作业项目的难易程度和工作连续性而定。满分为100分,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操作技能试卷格式见附件6。 3、能力测评(成果展示或论文答辩):采取技术成果发布、展示或答辩方式,主要对技术成果发布、技术总结展示或论文进行综合评价,并对答辩人进行提问。技术总结或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解决或处理过的生产技术难题、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取得的成果、传授技艺和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由市鉴定中心组织有关专家(高级考评员或高级工程师)组成专业评审组负责考核,发布、展示或答辩时间约30分钟,满分为100分(技术总结或论文占40%,个人表述及提问答辩占60%),成绩60分及以上为及格。文章撰写与答辩要求见附件8,文章答辩评分表见附件9。 4、综合评审(业绩评定):对于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须组织综合评审(业绩评定)。主要考核生产成绩和工作成就及职业道德。根据申报者的日常工作表现和年度工作总结进行考核,业绩评定主要指申报者在企业现岗位取得的工作业绩,包括有关著作、论文、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传授技艺、个人业务总结、工作单位评价意见等。试点企业要成立综合评审(或业绩评定)考核小组,由人事、教培、生技、安监、车间等部门参加,按照业绩评审表(附件6)进行打分测评。满分为100分,成绩60分及以上为及格。 七、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市鉴定中心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具体指导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对考试合格者,由市鉴定中心按规定核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考核合格者,根据企业要求,可按规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或出具统一的考核成绩证明(附件10),并列入职业技能鉴定的统计范围。 2、试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以下鉴定,理论知识考核、操作技能鉴定全部考评合格者,由市鉴定中心按规定核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中级、高级)。 3、试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及以上高技能人才鉴定,根据省厅《关于组织实施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工作的通知》(苏劳社鉴[2001]8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社鉴[2004]14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培[2004]82号)和《关于健全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劳社鉴[2004]19号)的要求实施。对业绩特别优秀的员工,可直接晋升技师或高级技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理论知识考核、操作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全部考评合格者,可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程序办理。 八、高技能人才的管理 试点企业应建立健全技能人才“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在企业薪酬构成中应充分考虑技能贡献的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 1、技师、高级技师实行资格认定与聘任分开。 2、对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各单位根据生产和经营的实际需要进行聘任,并签订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合同。 3、技师、高级技师的聘期一般为四年。由各单位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考核细则。 4、切实落实已聘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岗位津贴和工资待遇,按照《关于做好常州市高级技能人才收入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常劳社薪[2003]152号) 文件规定执行。同时应分别享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有关工资福利待遇。 九、职工技能竞赛与高技能人才评选 试点企业要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和群众性岗位练兵活动。试点企业按行业高级工标准组织的技能竞赛,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均合格的前三名选手,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予“常州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可破格晋升为技师职业资格。对在技能竞赛中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均合格的其他选手,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常州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常劳社〔2005〕1号)文件精神,试点企业要切实做好本单位优秀高技能人才的选拔、评选和激励工作,对符合条件、长期工作在一线生产岗位、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为企业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高技能人才,要积极向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参加“常州市技术能手”、“常州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的评选。 十、企业职工培训与鉴定的监督检查 1、试点企业应按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本企业留用的1.5%部分中应确保不少于50%的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必须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与培训目标、实际效果紧密挂钩。 2、在开展培训与鉴定中,所收取的培训费、鉴定费、评审费和证书工本费等各项费用,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文件规定执行(常价费〔2005〕26号)。 3、试点企业要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下,切实做好各职业(工种)的鉴定方案,精心组织,规范实施,同时要加强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各职业(工种)专家组,严格考务管理,规范鉴定程序,确保职业资格鉴定的各项工作公正、公平、科学和规范。 抄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1:
常州市首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企业名单
附件3: 试点企业职业技能(资格)培训审批表 试点企业单位(盖章):
附件4:
╳ ╳ 职业技师鉴定考核方案(格式) 一、鉴定职业(工种)及等级
二、鉴定人数
三、鉴定地点
1、理论 2、技能 3、答辩
四、鉴定时间
1、理论 2、技能 3、答辩
五、鉴定组织
1、鉴定考核领导小组
2、考评组成员
3、考务管理人员
4、论文答辩组人员
5、质量督导组
6、后勤保障组 (视职业情况而定)
六、考试项目要求
1、理论知识试卷组卷方式:从国家或省级题库抽取或专家命题。
2、技能试卷组卷方式:需采取专家命题的,要将考核题目、考核要求、准备要求及评分标准附上。
3、答辩 附件5:
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 技师理论知识试卷 注 意 事 项 1、考试时间:12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标封处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一、填空题 (第1~20题。请将正确答案填入题内空白处。每题1分,共20分。) (试题录入均用宋体5号字) 1. 2. 3.
二、选择题(第21~30题。请选择一个正确答案,将相应字母填入括号内。每题2分,共20分) 21. A、 B、 C、 D、 22. A、 B、 C、 D、
三、判断题(第31~40题。请将判断结果填入括号中,正确的填“√”错误的填“×”。每题1分,共10分。) ( )31. ( )32.
四、简答题(第41~44题。每题5分,共20分。) 41. 42.
五、论述题(第45~47题。第45题必答,46、47题任选一题,若三题都作答,只按前两题计分。每题15分,共30分。) 45. 46. 47. 注:理论知识试卷编写内容与要求 (一)编写内容:理论知识试卷由试卷正文、标准答案(含评分标准)两部分组成。 (二)试卷正文编写要求: 1、试卷题型、题量与配分
附件6:
操作技能试卷格式 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试卷 技师操作技能考核试卷 考件编号: 姓名: 准考证号: 单位: 试题1、(填写试题名称) 本题分值: 考核时间: 操作技能试卷的四个部分,即“考核准备通知单(考场)”、“考核准备通知单(考生)”、“试卷正文”和“评分记录表”中的试题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考核形式: 具体考核要求: 否定项说明: 试题2、 可均为独立的100分,但在“评分记录表”中应进行加权,即确保最后总分仅为100分,具体加权见“评分记录表” 本题分值: 考核时间: 考核形式: 包括图纸 具体考核要求: 否定项说明: 附件7: 业 绩 考 核 评 分 表 申报人姓名: 考评员(签字):
说明:1、符合技师、高级技师破格申报条件1、2、4条的申报者,其免考部分的 成绩按优秀成绩中间值计分。 2、符合技师、高级技师破格申报条件3、5、6条的申报者,其免考部分的 成绩按良好成绩中间值计分。 附件8:
文章撰写与答辩要求 1. 文章撰写要求
●字数 2500-5000 字,一式五份;格式按统一规范要求打印装订。
●文章内容应达到以下四条标准:
①文章内容是否围绕主题,主题是否突出;
②论点是否鲜明,得出的结论是否正确,是否有创新;
③论证过程是否逻辑严谨,数据是否准确,阐述是否完整;
④文章的文字是否通顺流畅,表述是否恰当。
2. 答辩要求
●答辩组的组成
一般由3-5 名评委组成,评委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持有高级考评员证卡。
●文章内容评定要求
实操型专业文章应体现实用性和独创性;理论型专业文章应体现理论性、概括性和逻辑性;报告型文章应体现报告性、客观性和真实性;评述型专业文章应体现评论性和综合性。
跑题、偏题,或结论不正确,或论据、数据不准确,或逻辑结构严重混乱,或语句文字不通顺,病句、错别字太多的文章为不合格文章,不得参加答辩。
●成绩评定
文章内容占40%,个人表述及提问答辩占60%。
总成绩为每位评委评定的成绩算术平均值。
3.答辩程序
● 答辩由答辩组组长主持;
● 答辩人在5--8 分钟内简要叙述文章的主要内容和主要说明的问题;
● 答辩组进行提问,答辩人当场作答,答辩时间15 分钟。答辩人须正确回答三分之二以上的问题才算通过。 附件9 文 章 答 辩 评 分 表
附件10: 试点企业职工技能鉴定考核成绩汇总表 职业(工种) 试点企业盖章: 填表日期:
填表人签字: 考评组长签字: 质量督导员签字: 注:此表由一式三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上报市鉴定中心,一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常州市试点企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成绩汇总表 申报批号: 鉴定地点: 实考人数: 缺考人数: 职业工种: 等级: 鉴定日期: 年 月 日
督考: 注:1、考生必须持个人有效证件及准考证方可参加鉴定,迟到15分钟,不得参加鉴定。 2、若考生缺席鉴定,请在相应的鉴定项目(或成绩)中注明缺考,不要用符号代表。(凡是缺考的项目都必须注明) 3、考评员不要随意修改成绩,若必须修改成绩,在修改处右边签名。 4、首席考评员汇总总评成绩并签名后,装入信封用纸封口,请所有考评员在封口纸上签名(如有督考,请督考与首席考评员签名),在鉴定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送到鉴定中心(市劳动保障局610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