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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常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常劳社薪[2005]7号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区各有关委、办、局、公司、各直属企业: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5〕20号)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并将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以下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一) 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690元/月; 金坛市、溧阳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550元/月。 (二) 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5.80元/小时; 金坛市、溧阳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4.60元/小时。 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 加班加点工资; (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个人缴纳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四、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并从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