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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关具体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 | |||||||||
常劳社薪〔2005〕8号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后的 最低工资标准有关具体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有关委、办、局、国资(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关具体问题的执行意见》(苏劳社劳薪[2005]2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 关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关具体问题的执行意见 苏劳社劳薪[2005]2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今年我省调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当用人单位执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2条:“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金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时,应当与我省最低工资规定衔接,按《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5]20号)的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只需另行支付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