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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 ||||||||||||||||||||||||||||||||||||||||||||||||||||||||
常劳社险〔2005〕3号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有关部、委、办、局(公司)、单位: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常州市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和标准》(详见附表),请从 附: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5]1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单位: 经研究,现对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见附表。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二、各县(市)、区的标准,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离休人员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仍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和执行时间执行。 四、本通知自 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表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标准和计发基数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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