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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 ||||||||||||||||||||||||||||||||||||||||||||||||||||||||||||||||||||||||||||||||||||||||||||||||||||||||||||||||||||||||||||||||||||||||||||||||||||||||||||||||||||||||||||||||||||||||||||||||||||||||||||||||||||||||||||||||||||||||||||||||||||||||||||||||||||||||||||||||||||||||||||||||||||||||||||||||||||||||||||||||||||||||||||||||||||
常劳社医〔2006〕10号 关于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管理,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苏劳社〔2005〕33号)和《关于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库的通知》(苏劳社〔2005〕65号)要求,现就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按照《药品目录》和《关于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库的通知》的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及支付标准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的支付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用药管理事宜。 三、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含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分甲、乙类,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药品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的比例自付,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其中川贝母、鳖甲、龟甲、全蝎、生晒参、阿胶、穿山甲片在复方使用时,先由参保人员按30%比例自付,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肾移植抗排斥门诊用药按本《药品目录》规定的自付比例执行。 四、对限制支付范围的药品,原则上均按《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凡限定在门诊使用的药品,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五、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病人使用自费药品和有自付比例的乙类药品时,应告知并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其中自付比例30%(含30%)以上的乙类药品和自费药品,必须经病人或家属签字后使用;凡未经病人或家属签字使用的,其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六、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可持IC卡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使用《药品目录》中的处方药,须持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医保病历卡、IC卡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 七、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处方限量的管理规定,医师在开具处方前,必须首先查看参保人员既往病史记录;定点零售药店在配售药品前,应核对参保人员以往用药情况,避免同种疾病重复配药和超量配药。 八、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限本院使用。 九、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院制剂目录每年增补一次。申报医院制剂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制剂批准文号。 (二)制剂品种名称、规格、剂型、处方组成、处方来源、质量标准、作用用途、用法用量。 (三)物价部门审批的价格批件。 十、根据《关于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库的通知》的要求,药品目录库每季度维护一次,生产(经销)单位应按规定到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申报。 十一、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药品目录库的对照和维护工作,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及时更新和维护药品价格。 十二、药品目录库内所有药品的价格按照物价部门的最高零售价实行限价管理,高于最高零售价的药品信息不能上传。对因药品对照失误导致的参保人员医药费用结算错误,其责任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承担。 十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一律不得使用,并从药品目录库中删除: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批准文号的;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进口药品注册证》的;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 (四)在药品销售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和不正当促销手段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五)药品生产、销售企业违反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有弄虚作假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 十四、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江苏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药品中标零售价格。定点零售药店在为参保职工提供IC卡配药时,药品价格不得高于现金购药。 十五、各统筹地区原则上统一执行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范围和支付标准,并使用统一的药品目录库。 十六、《药品目录》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离休干部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用药范围参照本《药品目录》执行;原《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1年版)和2004年1月增加的市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过渡目录同时停止执行。 十七、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新旧《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同时做好参保人员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新旧《药品目录》的平稳过渡。 附:1、《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2、《常州市区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 二○○六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药品目录 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3月8日印发 共印100份 凡 例 《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及参保人员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凡例”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使用范围限定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分西药、中成药、医院制剂和中药饮片四部分。品种数按编号计,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分别为1427个和1432个,中成药品种942个,民族药品种50个,医院制剂419个。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127种及1个类别,其中,单方不予支付的有99种,单、复方均不予支付的有28种和1个类别。 (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西药部分甲类品种有386个,乙类品种有1041个;中成药部分的甲类品种有137个,乙类品种有805个;医院制剂部分的乙类品种有419个。工伤保险药品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 (三)西药、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西药中,同一通用名给药途径相同的不同剂型在同一分类中只编一个号,甲乙分类、通用名和剂型均相同的,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中成药中,正式品名、甲乙分类和给药途径均相同的不同剂型只编一个号,如藿香正气丸(颗粒、胶囊、软胶囊、片、滴丸、口服液)。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涵义。 (四)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医院制剂主要依据生产单位分类。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三、名称与剂型 (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名称采用药品标准中的正式品名。 (六)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2000年版)“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 归类后标注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
(七)有关名称与剂型的解释: 1.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2.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不同酸根或不同盐基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3.正式品名中剂型前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剂型前的部分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不同的中成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八)“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具体如下: 1.西药部分第240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是指2003年12月31日之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第一至六批非处方药目录中呼吸系统用药范围的成人用复方制剂,包括的具体品种见下表(复方成份及剂量参见非处方药目录)。
以上药品,若今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非处方药目录中调整删除,则自动从该表中调出。 2.西药部分第7.2类下的氨基酸型肠内营养剂、短肽型肠内营养剂、整蛋白型肠内营养剂和疾病特异型肠内营养剂4类药品,包括符合条件的各个品种。 3.西药部分第434号的“动物源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如普通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胰岛素)、长效胰岛素(如鱼精蛋白锌胰岛素)及预混胰岛素。 4.西药部分第435号的“重组人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和不同比例预混人胰岛素(如混合重组人胰岛素),不包括重组人胰岛素类似物。 5.西药部分第482号“α-干扰素”包括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所有α-干扰素及其亚型. 6.西药部分第909号“缓解消化道不适症状的复方OTC制剂”,是指2003年12月31日之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第一至六批非处方药目录中消化系统用药范围的成人用复方制剂。具体品种见下表(复方成份与剂量请参照非处方药目录):
以上药品,若今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非处方药目录中调整删除,则自动从该表中调出。 四、限定支付范围 (九)“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为限定在门诊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药品。工伤保险用药不受此限定。 (十)“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未作此限定的药品,既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也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十一)“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病人,在出现符合适应症限制范围的情况下,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规定支付。 《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适应症的限制,不是对该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依据病情需要,按照药品法定说明书用药。具体说明如下: 1.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应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 2.标注为“限二线用药”的药品,应有使用《药品目录》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