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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事局 常劳社险〔2006〕1号
关于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 老工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苏省委老干部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苏委老干[2005]86号、苏财社[2005]202号、苏劳社险[2005]1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起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护理费标准参照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中共常州市委老干部局、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通知》(常老发[2006]2号、常财社[2006]8号、常劳社医[2006]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部分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完全护理依赖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护理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500元、600元。 三、每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只享受一种护理费,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四、此次调整所需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五、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参照上述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标准。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事局 主题词:调整 护理费标准 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共印5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