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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劳社险〔2006〕8号 常财社 〔2006〕62号 关于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6〕19号、苏财社〔2006〕10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调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6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和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 二、 市区调整办法 (一)普遍增加 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其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每人每月增发养老金标准为:
注: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此次增发的基本养老金,可作为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二)适当增加 1. 2. 三、 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由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由当地政府自筹解决。 四、 调整时间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五、 实施步骤 (一)市区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在10月底结束。 (二)2006年7月-2006年10月增发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退休人员2006年11月的养老金正常发放一起进行。 (三)市区原乡镇企业大(小)集体退休(退养)人员退休(退养)金纳入社会保险发放(代发)后增发的退休(退养)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发;之前仍由原发放单位补发。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花名册》打印后交单位备查。 六、从2006年7月1日起,对市区下列现已享受定补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75元,增发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列支。 (一)已纳入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生活补助费的原退养人员。 (二)在60年代初精简下放的老职工中,按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办理40%救济费的人员;按苏政发(81)77号文件已办理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三)按常劳计(80)83号文件办理了生活补助费的原街道开票工。 (四)按常劳计(88)131号文件办理了生活补助费的原郊区拆队转居无田队人员。 对本条所列第(二)、(三)、(四)种对象的人数,请单位主管部门汇总后(无主管部门的直接由单位汇总),于2006年11月底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备案。 七、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可根据省、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标准和办法。 八、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尽快组织实施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工作,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同时,要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征缴率,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养老保险 养老金 调整 通知 抄送: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市有关委、办、局、公司、单位,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财政局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10月30日印发 共印45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