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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五项承诺〉和〈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十不准〉的通知》的通知 | |||||||||
常劳社察〔2006〕1号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五项承诺〉和〈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十不准〉 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五项承诺〉和〈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十不准〉的通知》(苏劳社察〔200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监察 承诺规定 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共印20份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五项承诺》和《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十不准》的通知 苏劳社察[2006]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能,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管理,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我厅制订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五项承诺》和《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十不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并及时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OO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五项承诺 一、所有符合条件的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二、有关童工的举报和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举报24小时内到达现场。 三、除童工案件或情节严重、引起严重后果的案件外,对已全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涉案单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 四、无偿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咨询服务。 五、为举报人保密,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十不准 一、不准在非公务场所使用劳动保障监察证及执法标志。 二、不准借用被监察单位的车辆和通讯设备。 三、不准向被监察单位和投诉人索取利益或接受其提供的各种无偿服务。 四、不准利用职权从事有偿中介、有偿劳动。 五、不准到被监察单位报销费用。 六、不准向被监察单位推销产品、征订报刊。 七、不准接受被监察单位的礼金、礼物或有价证券。 八、不准在被监察单位就餐或接受其宴请。 九、不准在工作日中午及执行公务前饮酒。 十、不准泄露公务中获取的被监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