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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原乡镇企业小集体退养人员退养金纳入社保代发有关问题的批复 | |||||||||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常劳社复[2006]1号 关于将原乡镇企业小集体退养人员退养金 纳入社保代发有关问题的批复 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 人员退养金纳入社保代发有关问题的请示》已收悉。根据各 区要求将原乡镇企业小集体退养人员退养金纳入社保代发 的请示以及市政府《关于同意将原乡镇企业小集体退养人员 退养金纳入社保代发的批复》(常政复[2006 ]10号)文件 精神,经研究,现就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退养金补偿金缴纳标准。按2004年底退养金支付标 准加2005年退职人员人均增加55元和本市退休人员平均寿 命(75.64岁)确定人均退养金补偿金缴纳标准。2007年度 以后办理手续的退养金增加部分将列入补偿金基数中计算。 2.资金运行方式。将原乡镇企业小集体退养人员退养 金补偿金到账后纳入社保基金管理,并在实际运作中以各区 为一个核算单位。 3.,相关待遇。今后退养金调整以及相关待遇参照我市 城镇企业退职人员的标准进行调整,但不参照工龄。 二OO六年六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