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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 | |||||||||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劳社〔2007〕44号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文件及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2007〕5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军队退役人员△ 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共印5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