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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工伤保险司社保中心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常劳社医[207]26号
各辖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工伤保险司社保中心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通知的通知》(苏劳社医函[2007]3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劳动保障部、省劳动保障厅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工作,并于 联系人:吴晓翔 联系电话:85681973 传真:85681999 电子信箱:czldjybc@sina.com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工伤保险 中央企业 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医函[2007]34号 转发劳动保障部工伤保险司社保中心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将劳动保障部工伤保险司社保中心《关于认真落实劳动保障部国资委2007年3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工伤司函[2007]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中央企业参保工作。中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是进一步落实国发[2006]5号文精神,继续推进“平安计划”,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集中精力,从组织、能力方面提高效率,方便中央企业参保。 二、提升服务,切实做好中央企业参保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参保的服务工作,完善和落实企业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等方面的规定,方便企业参保和职工领取待遇。对已经参保的中央企业要督促做到应保尽保,对尚未参保的中央企业,要结合中央企业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实施办法,督促企业尽快参保。 三、认真组织,摸清中央企业参保情况。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认真组织力量深入调查,摸清本地区中央企业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农民工使用、参保情况和1—4级未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老工伤情况,并填写“中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调查表”,于 联系人:裴云 联系电话:025-83271712 电子信箱:py@js.lss.gov.cn
主题词:中央企业 工伤保险 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发函 劳社工伤司函[2007]40号 关于认真落实劳动保障部国资委2007年3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中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要求,积极做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我部会同国务院国资委于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义,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中央企业参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结合其行业特点,切实做好工作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方便中央企业职工的参保尤其是农民工的参保以及工伤人员的救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支付等。 二、摸清本地区中央企业的基本情况 请各地对下列情况做一调查摸底: (一)中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1、本地区中央企业户数,其中已参保企业户数。 2、本地区中央企业职工人数,其中已参保职工人数。 3、本地区中央企业使用农民工基本情况以及参保情况(包括劳务派遣工人数及参保情况、劳务派遣公司名称等)。 (二)中央企业老工伤人员基本情况 1、本地区中央企业老工伤人员数量状况。 2、目前已解决的老工伤人员待遇情况。 3、目前解决老工伤人员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加大未参保中央企业参保力度,要采取有针对性政策措施,推进中央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确保中央企业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四、加快解决中央企业老工伤人员问题。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与所在地中央企业协商,确定解决本地区中央企业老工伤人员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总体安排,尽快解决老工伤人员问题。 五、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将本地区中央企业参保和老工伤问题的摸底情况以及参保、解决老工伤问题的实施意见(连同附表)于 附表:省(市)中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调查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工伤保险司 社保中心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 日 附表: 省(市)中央企业参加工作保险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件 劳社部发[2007]3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中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要求,积极做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按照所在地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率,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跨地区、流动性大的中央企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二、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6]5号精神,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对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使用的农民工,也要采用有效办法保障其参加工伤保险权益。对于建筑施工等农民工集中、流动性较大行业的中央企业,要按照《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农民工参保办法,如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参保,实现施工项目使用的农民工全员参保,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三、《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中央企业已确认并享受工伤待遇的伤残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应同步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具体纳入方式和步骤,由中央企业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商确定。 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中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中央企业参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结合其行业特点,切实做好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方便中央企业工伤人员的救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支付。 五、各中央企业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做好中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反映,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