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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常州市区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中部分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 | |||||||||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降低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政发〔2008〕11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常州市区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中部分乙类药品(西药、中成药)自付比例。其中原自付比例为60%的调整为30%,原自付比例为30%的调整为10%。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