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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人事(组织人事)处,市各直属单位人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切实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不断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常政发〔2002〕1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专业人员 继续教育 办法
附件: 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切实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不断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常政发〔2002〕1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对继续教育的管理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学习是专业技术人才拓展知识、开阔眼界、启发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专业科目培训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培训要立足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专业科目培训学习,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本专业的最新科技理论和方法,了解发展动态,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全面提高业务素质。 第五条公共科目培训由政府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业科目培训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第六条政府人社部门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省人社部门的要求,负责指导、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登记和考核工作,指导公共科目的学习和学时认定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积极提供政策、培训项目和信息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培养急需人才,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协调发展。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的组织、学时认定、登记、考核等工作,配合人社部门组织公共科目的学习。 第八条各企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的登记及考核工作。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做好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的登记和考核工作。 第九条 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采取网上学习、网上考试的形式进行,考核合格由政府人社部门委托的公共科目培训机构颁发《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以下简称《公共科目合格证》),作为完成公共科目学习的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基地完成的专业科目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继续教育基地负责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的相应栏目上记录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了相应课程的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它形式的专业科目培训,可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单位负责登记。 第三章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每天折6学时),其中公共科目不少于4天或24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8天或48学时。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或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提供《公共科目合格证》和《继续教育证书》原件,由受理申报的机构进行审查,并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受理机构。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和职(执)业资格注册的资格。 第四章 对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考核 第十六条每年年初,各行业主管部门须制定详细的年度专业科目培训计划,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五章 对企事业单位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制定并认真实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体系,建立适应本单位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二十四条市和各辖市区人社部门可设相应奖项,对考核优秀的企事业单位或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对施教机构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实行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评估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意见》》(常人发〔2002〕88号)精神,对申报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施教机构进行把关核准。定期对经核准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办学情况、管理情况、建设发展情况、培训效果和质量情况、证书登记工作情况等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合格的,保留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社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各职称申报和职(执)业资格注册受理机构、各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