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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1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11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4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为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和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1.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按照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全省2010年人均月养老金水平10%(147元)的,可再每人每月增加32元,但二项之和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得超过147元。 2.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达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到达75周岁、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 3.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130元。 4.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230元,副高(含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170元。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160元,副高(含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110元。 5.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军转干部按照上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营职及营以下干部低于计发基数的120%、团职干部低于130%、师职干部低于140%的,分别补足到计发基数的120%、130%、140%,并与基本养老金同步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计发基数为2011年度市区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766元。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各地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调整时间 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五、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的调整 可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标准和办法。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退休 调整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