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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考评暂行办法 | |||||||||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市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全面提高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水平,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素质就业、稳定就业,实现培训工作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考评内容 考评项目主要包括“机构建设”、“培训计划”、“培训管理”、“质量监控”四个方面(详见附件1)。 二、考评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评与互评相结合;评审与抽查相结合。 三、考评对象 经省、市认定的常州市市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 四、考评程序 (一)自评阶段 1、每年11月,各定点培训机构根据考评标准,结合当年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评,并将有关材料于当年11月底前报所属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市直属定点培训机构直接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提交,区属定点培训机构向所辖区劳动就业管理处提交)。应报送的材料包括: (1)常州市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考评表(附件2); (2)常州市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年度工作情况报告表(附件3)。 (二)评审阶段 1、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收到考评材料后,对所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初审,并于12月15日前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2、依据各定点培训机构报送的材料,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在次年1-2月开展实地评估检查; 3、根据评估检查情况以及当年培训工作开展业绩,于次年3月公布年度考评结果。 五、工作要求 1、各定点培训机构要强化责任,严格目标考核,如实填写相关情况,确保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 2、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加强日常督促指导,对已经申报成功的定点培训机构要进行年度工作检查,对培训质量低劣的培训机构要提出整改意见;对连续两年培训质量低劣并整改不力的培训机构以及存在骗取、套取培训资金行为的定点培训机构,要及时取消资格,形成退出机制。 金坛、溧阳、武进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考评办法。 附件:1、常州市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考评标准 2、常州市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考评表 3、常州市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年度工作情况报告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培训机构考评办法 抄送:新北、天宁、钟楼、戚区劳动就业管理处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6月4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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