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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 |||||||||
常财税[2004]32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4]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 苏财税[2004]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