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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常财社[2004]12号 -------------------------------------------------------- 关于印发《常州市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 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商业银行: 现将《常州市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常州市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 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落实市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优惠政策,根据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常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常银发[2003]45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是指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全额贴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第二章 贴息的报批程序 第四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采取由借款人先按规定支付利息,到期还本付息后财政贴息的方式。财政部门每年一月、7月底审核办理贴息手续。 第五条 凡符合贴息条件的借款人持借款合同、还款凭证、完息凭证、证明从事微利项目个体营业执照,向承办商业银行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各经办机构核实后于每年1月、7月上旬由承办商业银行汇总初审;由承办担保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财政部门。 第六条 经财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在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至贷款银行。 第七条 贷款银行根据拨付清单,将资金划入借款人的账户,同时通知借款人。 第八条 贷款展期、逾期,财政不予贴息。 第九条 属于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也必须注明。 第三章 报告制度 第十条 贷款经办银行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微利项目贷款贴息情况表。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应定期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建立例会制度,汇总分析办法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微利项目进行审核; (二)对微利项目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对经办银行报来的申请表,应与贷款合同核对,是否在合同中已注明、是否属于微利项目,并对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与确认。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微利项目贷款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与人行、劳动保障部门对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借款人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应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负责追回贴息资金,同时登记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随常银发[2003]45号文件同时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主题词:贷款 担保 贴息 管理 办法 抄送:常州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各辖市(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市支行。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共印5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