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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常财税〔2005〕26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 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苏财税[2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 充通知 二○○五年六月六日 附件: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 苏财税[2005]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