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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
常财税〔2006〕2号 各辖市财政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5〕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 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江 苏 省财 政 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 苏财税〔2005〕8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