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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常财税〔2006〕14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6〕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转发 就业 税收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共印35份 附件: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财税〔2006〕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