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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中共常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常州市财政局 常委农[2007]40号 常财农[2007]50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农村建设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委农工办,各辖市、区财政局: 为加快新农村示范点建设步伐,提高建设水平,市级财政设立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常州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常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常州市财政局 二00七年七月十日 常州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公共服务的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原则、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公平、择优扶持,讲求效益、示范导向”等原则。 第四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级8 个示范镇和20 个示范村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 对新农村居住示范点等,暂不组织年度项目申报。对建设成效明显,示范效果好的示范典型,经市考核验收后,将择优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鼓励天宁、钟楼、戚墅堰区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开展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建设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社区服务功能 第五条 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 示范镇:修编完成新一轮镇域总体规划,镇、村布局合理;推进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空间形态结构,改善小城镇人居环境;全面开展镇村环境整治,建立“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垃圾清运等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创建市级生态园林镇、省级以上卫生镇或环境优美镇;完善集中居住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强集聚人口能力。 第三章 项目申报、立项和审批 第六条 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和确定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 第七条 新农村建设项目申报实行立项招投标制度。由市委农工办会同市财政局发布项目立项招投标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前要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项目招投标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预审和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单位在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编报项目建设规划,并按要求填制财政部统一制发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新版)。项目文本应详细编制项目建设经费预算,财政补助资金必须单独编制明细支出项目。以辖市(区)农工办、财政局正式文件联合向市委农工办、财政局上报。 第十条 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负责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论证,确定支持项目及金额,报市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四章 项目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采取补助的方式进行,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 万元。 第五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新农村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一律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辖市(区)农工办、财政局将加强指导和督促,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对项目建设所需材料、设备等,凡使用财政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应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单独设置账户,单独核算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常州市市级新农村示范点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常委农[2006]60号、常财农[2006]128号)同时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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