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07-00032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财政局:本单位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常财农〔2007〕80号
产生日期:2007-09-25
发布机构: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3-28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常州市农业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常财农〔2007〕80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中共常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常州市农林局

文件

 

 

 

 

常财农〔200780

 

 


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保险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农工办、农林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保险基金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现将《常州市农业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农业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中共常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常州市农林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农业 保险 基金 办法 通知

 抄送:有关农业保险机构。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9月29印发

共印60

 

附件:

常州市农业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保险基金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根据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保险基金”是指按规定由参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各级财政的保险费补贴所组成,用于农业保险理赔和特定保险业务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保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节余累积、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重点险种实行全市统一的保费、统一的理赔标准、统一的财政补贴比例。农业保险机构与参保人签订的保单上,应载明中央省财政、市级财政、辖市(区)财政、参保人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第五条  市及辖市(区)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保基金办)为农业保险基金的主管机构,受市及辖市(区)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具体负责农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市农保基金办负责市级财政的专项补贴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对各辖市(区)农业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制订市级重点险种的资金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辖市(区)农保基金办负责本级(含乡级)农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制订本级地方险种的资金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建立农业大灾风险基金,统一开展资金预算、划拨、结算、核算等业务工作。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保人,可按实际缴纳的保费,结合定损结果,按照相关保险条款规定,获得农业保险基金的理赔。

第二章  来源和使用

第七条  农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参保人(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缴纳的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安排划拨的农业保险费补贴资金;

(三)农业保险基金及农业保险机构过渡专户存款利息;

(四)办理农业再保险后取得的再保险理赔金收入。

第八条  参保人根据保险条款直接按照应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

第九条  各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根据本地投保进度等情况及本办法规定,由财政国库部门将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各相关辖市(区)农业保险机构。

第十条  各级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应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各辖市(区)农保基金办应根据各险种的承保金额、保险费率和补贴比例,测算市级和辖市(区)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数额,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分别向市级和辖市(区)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

第十二条  农业保险机构过渡专户存款利息,按季划缴同级农业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农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农业保险理赔支出;

(二)农业再保险支出;

(三)农业保险机构综合管理费;

(四)银行结算手续费等支出。

综合管理费费率,按市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农业保险机构签订的委托代办(框架)协议执行。

第三章  资金结算和管理

第十四条  农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核算、封闭运行。各辖市(区)要建立农业保险基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农业保险基金的核算和管理。农业保险基金专户设在辖市(区)财政部门。农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另行制订下发。

第十五条  为方便保费收取和保险理赔,农业保险机构应设立农业保险资金过渡专户,即保费收入解缴户和农业保险理赔户。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解缴户和农业保险理赔户从属于农业保险基金专户,其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归农业保险基金所有。

为提高资金结算效率,农业保险机构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解缴户和农业保险理赔户必须与本级农业保险基金专户开设在同一银行的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农业保险机构按规定保险费率向投保人计收保费,按规定比例向市级和各辖市(区)财政部门结算保费财政补贴,资金全部存入保费收入解缴户。农业保险机构于每旬末将保费收入划入农业保险基金专户,不得坐支。

农业保险机构划转保费收入时,应同时按险种向辖市(区)农保基金办报送《常州市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旬报表》。

第十七条  农业保险机构必须通过农业保险理赔户支付农业保险理赔金。由辖市(区)农保基金办核定一个月的平均理赔金额作为理赔户的理赔周转金,并按月补足。当理赔户出现赤字时,辖市(区)农保基金办应在接到农业保险机构书面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充理赔周转金,不得拖欠。

农业保险年度结束后,农业保险机构必须归还理赔周转金。

第十八条  农业保险基金专户出现超赔时,由辖市(区)农保基金办负责筹集资金,并在超赔之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农业保险超赔资金的增拨手续。

第十九条  各辖市(区)农业保险机构应于月度终了后十日内,将本地区的上月《农业保险基金收入统计表》及《农业保险基金应赔付支出统计表》报同级农保基金办审核确认,据以结算县(区)级财政补贴资金(金坛、溧阳市含中央、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和保险理赔金;市农业保险机构将汇总的《农业保险基金收入统计表》及《农业保险基金应赔付支出统计表》报市农保基金办备案。

第二十条  各辖市(区)农保基金办应于每月终了后十五日内编制《农业保险基金情况一览表》(市级重点险种),将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政府补贴、理赔支出、应赔未付、管理费支出,报市农保基金办,据以结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同时,各辖市(区)农保基金办将农业保险机构综合管理费一并上缴市农保基金办。

第二十一条  市农保基金办在确认各辖市(区)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后,划拨市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

第四章  大灾风险基金

第二十二条  各辖市(区)要按照本地区当年保费实际发生额的5%-10%比例,另行安排农业大灾风险基金,具体比例由各辖市(区)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农业大灾风险基金视同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做到专户管理、滚动积累、定向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各辖市(区)要建立大灾风险分担和补偿制度。发生大灾超赔后,各项资金偿付的次序为:当年保费收入,农业保险基金账户历年积累和大灾风险基金;依然不足部分,由各辖市(区)自行弥补,市级财政酌情给予调剂和适当补助。

农业保险机构负担超赔责任的,其负担的比例、程序等按市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农业保险机构签订的委托代办(框架)协议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农业保险基金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并接受保险监督机构及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辖市(区)农保基金办对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要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市及辖市(区)农保基金办要对农业保险机构农业保险业务的资金收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农业保险机构是否按规定划付保费收入;

(二)农业保险机构是否及时足额将理赔款划付给出险的投保人;

(三)农业保险机构有无截留、挪用、坐支保费收入和理赔款;

(四)农业保险机构是否按规定对农业保险业务的资金收付活动进行核算。

第二十八条  对于农业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的地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市将扣回相应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资格,取消该地区的农业保险市级财政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辖市(区)农保基金办(会同本级保险机构)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就本年度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向市农保基金办作出专题报告,并定期上报相关报表。

专题报告内容包括承保规模、投保率、风险状况、经营结果等。

第三十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订本地区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财政局(农保基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