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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常州市财政局文件 常财农〔2007〕81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保险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核算工作,根据《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常州市农业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常财农〔2007〕80号)精神,制定《常州市农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常州市农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2.会计科目表 3.资产负债表 4.资金情况表 5.部分会计分录举例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农业 保险 基金 核算 办法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共印30份 附件: 常州市农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核算工作,根据《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常州市农业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即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农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核算主体为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 本办法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四条 本办法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第五条 各辖市(区)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农业保险基金专户和农业保险机构的农业保险资金过渡专户(即保费收入解缴户和农业保险理赔户)统一单独开设,且必须开设在同一银行的同一办事处。 第二章 会计科目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核算反映农业保险基金收支活动情况的会计科目。各地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总账科目不得合并或自行增设,也不得更改科目名称。 第七条 适用的会计科目,具体见附件2。 第八条 根据农业保险基金管理要求,农业保险基金必须按险种核算,市级重点险种与各地的地方险种也要区分二级科目核算。因此,保费收入和理赔支出总账科目下设的二级科目,全部按险种名称设置。 第九条 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本科目核算各类险种的各项保费收入,包括农户缴纳的保费和各级财政的保费补贴。 二、其他收入。本科目主要核算基金专户存款利息收入和农业保险机构过渡专户的存款利息收入。 三、弥补赤字收入。本科目核算在发生农业大灾、农业保险基金专户出现超赔时,由财政拨入的大灾风险基金、预算拨款和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的超赔款等。 四、再保险理赔收入。本科目核算办理农业再保险后取得的再保险理赔收入。 五、农业保险理赔支出。本科目核算各类险种发生的保险理赔金支出。 六、综合管理费支出。本科目核算按规定上缴给市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综合管理费。 七、再保险支出。本科目核算办理农业再保险时支付的再保险保费支出。 八、其他支出。本科目主要核算农业保险基金专户和保险机构过渡专户银行结算手续费等支出。 九、农业保险理赔周转金。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核拨给保险机构农业保险理赔户的定额(各类险种一个月的平均理赔金额)理赔周转金。一个月的平均理赔金额的额度,由各地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核定。 农业保险年度结束后,保险机构必须将农业保险理赔周转金全部归还给农业保险基金专户。 十、借入农业保险基金。本科目核算在农业保险基金专户出现理赔资金压力时,向上级或本级财政等部门借入的调度资金。 十一、农业保险基金。本科目核算历年农业保险的各项收入扣除各项支出后的结余。 第三章 会计结账和报表 第十条 农业保险的各险种保险期限(保单条款规定的)结束后,要清理各种资金款项,进行年度结账。 第十一条 各项清理工作顺序如下: 1.保险机构应缴未缴的保费、利息等,全部划缴农业保险基金专户,保费收入解缴户余额为零; 2.保险机构完成各项保险理赔事宜,报送《农业保险基金应赔付支出统计表》,经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归还剩余的理赔周转金。保险理赔户除应赔未付款外,余额为零; 3.农业保险基金专户同时进行相应的资金收支和收回理赔周转金等业务处理,农业保险理赔周转金账户除应赔未付款外,余额为零。 第十二条 结出农业保险基金专户收入类和支出类各科目余额,将收入类科目余额全部转入农业保险基金科目的贷方,将支出类科目余额全部转入农业保险基金科目的借方。 第十三条 年度结账后,收入类和支出类各科目余额为零。 第十四条 农业保险基金专户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资金收支情况表。具体格式见附件3、4。 第十五条 会计报表应按月编制,并及时报送市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会计核算使用当地统一的会计账簿和记账凭证。 第十七条 各地按规定比例另行设立的农业大灾风险基金,是否纳入本办法核算由各地自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起执行。
附件2: 会计科目表
附件3: 资产负债表 编表单位: 报告期: 单位:万元
单位负责人: 制表: 编制日期:
附件4: 资金收支情况表 编表单位: 报告期: 单位:万元
单位负责人: 编表: 编制日期:
附件5: 部分会计分录举例 1.在收到承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划缴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时,根据审核无误的保险公司本月《农业保险基金收入统计表》等(划付总金额=农户缴纳+市级财政补贴+县级财政补贴+镇级财政补贴)作如下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农业保险保费收入—XX险种—农户缴纳 农业保险保费收入—XX险种—中央、省财政补贴 农业保险保费收入—XX险种—市级财政补贴 农业保险保费收入—XX险种—县级财政补贴 农业保险保费收入—XX险种—镇级财政补贴 2.保险公司全额划转的利息(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解缴户和保险理赔户)及农业保险基金专户的存款结息,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3.年度内首次核拨给保险公司定额理赔周转金, 借:农业保险理赔周转金—XX保险公司 贷:银行存款 4.向保险公司拨付理赔金,根据审核无误的保险公司本月《农业保险基金应赔付支出统计表》等作如下处理: 发生理赔支出,冲回理赔周转金, 借:农业保险理赔支出—XX险种 贷:农业保险理赔周转金—XX保险公司 同时拨付理赔金,补足定额理赔周转金, 借:农业保险理赔周转金—XX保险公司 贷:银行存款 5.向市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支付农业保险综合管理费, 借:综合管理费支出 贷:银行存款 6.发生再保险费用支出, 借:再保险支出 贷:银行存款 7.收到再保险理赔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再保险理赔收入 8.当农业保险基金出现赤字,在收到保险公司超赔款、地方政府动用大灾风险基金、或财政预算拨款补足时, 借:银行存款 贷:弥补赤字收入—保险公司负担 —财政拨款 9.当基金专户出现理陪资金压力,收到上级或其他部门的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借入农业保险基金—XX单位 10.年度会计结账 借:农业保险保费收入 其他收入 再保险理陪收入 弥补赤字收入 贷:农业保险基金 借:农业保险基金 贷:农业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 管理费支出 再保险支出 11.预算(或国库)拨入大灾风险基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大灾风险基金 12.经批准,动用大灾风险基金(资金已拨入本专户)时, 借:大灾风险基金 贷:农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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