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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能源 增值税 税率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8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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