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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08年8月)》的通知 | |||||||||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物 价 局
常财综〔2008〕37号
常价费〔2008〕272号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
公布《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截止2008年8月)》的通知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08年8月)>的通知》(苏财综〔2008〕85号、苏价费〔2008〕36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08年8月)》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物价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事业性 收费 项目 目录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共印500份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物 价 局
苏财综〔2008〕85号
苏价费〔2008〕369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
公布《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截止2008年8月)》的通知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10号)要求,我们编制了《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一及附件二,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并公布全省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由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止
驻我省的中央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未列入《收费目录》,其征收管理等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二、
三、凡省有权部门在文件中明确规定试行期或暂定收费期限的收费项目,收费期满前一个月由收费部门和单位向省有权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收费期满后按省有权部门重新明确的规定执行。凡到期未办理报批手续的收费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
四、涉及收费减免、优惠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部门做好我省收费项目目录在本区域范围内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收费目录公布后,各地应将具体公布情况逐级报上级财政、价格部门备案。
六、省垂直管理部门对《收费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由省主管部门负责。
七、本《收费目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1.《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08年8月)》(点击打开) 2.《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点击打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收费 目录 通知
抄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共印35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