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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属民间组织2008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 |||||||||
关于开展市属民间组织 2008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常民管〔2009〕2号 市属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依法实施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和发挥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决定对市属民间组织进行2008年年度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08年6月30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二、年检地点 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西路252号)三楼民政局窗口或预约集中年检地点。 三、年检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2、依照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4、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5、财务管理的情况;6、党建工作情况;7、制度建设情况。今年年检的重点:社会团体:章程、财务状况、会员情况、收费情况、公益活动、信息公开;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状况、服务项目、收费情况、公益活动、信息公开。 四、年检步骤 1、各民间组织接到年检通知后,请于 五、年检要求 1、各单位要提高对年检工作的认识,及时安排好年检申报工作;2、要按通知规定的内容认真、如实、详细地填报《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及有关材料;3、要按通知要求的申报程序按时上报年检材料;4、认真接受和配合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指导。 对无故不按时接受年检的单位,我局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视情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