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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民优[2009] 1号 常财社[2009]11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 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苏民优[2009]1号、苏财社[2009]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从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达到的标准见附表。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从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两参”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13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及省财政承担。 2008年底前经核查认定的新增“两参” 人员,其生活补助从 三、此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各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抚恤金和生活补助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常 州 市 民 政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调整 抚恤补助 标准 通知 附表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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