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关于在我市开展第二批专利试点乡镇工作的通知 | ||||||||||||||||||||||||||||||||||||||||||||||||||||||||||||||||||||||||||||||||||||||||||||||||
常知发〔2007〕4号 试点乡镇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大力推进基层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2004年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在全市开展了专利试点乡镇(开发区、街道)试点工作。两年来,首批9家试点单位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克服各种困难,大力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做出了显著的成绩。9家试点单位专利申请、授权量较试点前均有大幅度的增长,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全面的进步,涌现了4家专利年申请量超100件的乡镇。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决定在我市组织部分乡镇(街道)实施第二批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和名额: 各辖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于3月20前将第二批试点乡镇(街道)名单以正式请示的形式报市知识产权局,并附参加第二批试点的乡镇(街道)的试点请示(内容主要为该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及试点打算等)。名额不限,自由申报,择优遴选。 二、试点期限 第二批试点乡镇(街道)试点工作期限为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为期两年。2008年12月市局组织验收。 三、试点要求及新的示范标准 试点单位要按照附件《常州市专利示范乡镇验收标准》的相关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努力争创专利示范乡镇(街道)。 四、支持、表彰和奖励 列为试点的单位,在其区域内的企业申报市各类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立项支持;对经考核达标获得专利示范乡镇称号的,颁发奖牌、通报表彰并给予经费支持。 以上如有疑问,请与常州市知识产权局联系。 联系人:赵文平 陈红 电话:5681527 5681528 传真:5681558 附件:《常州市专利示范乡镇验收标准》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专利 ''''>试点 ''''>通知
共印25份 附件: 常州市专利试点乡镇验收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