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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6年度煤炭经营企业全面检查暨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通知 | |||||||||
关于开展2006年度煤炭经营企业全面检查 暨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通知 各煤炭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经营资格证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通知》和省经贸委《关于开展2006年度煤炭经营企业全面检查暨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通知》的规定,现就开展2006年度全市煤炭经营企业全面检查和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换证范围:凡在我市已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申报进行年检和换发新证。经市经贸委初审合格后报省经贸委审查和换发新证。 二、年检、换证时间:年检时间从 三、年检、换证内容: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江苏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和常州市经贸委《关于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煤炭经营企业2006年的经营状况,对照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各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根据省经贸委的规定,年检将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情况。年检合格的统一换发新证;基本合格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经再次审核合格后予以换发新证;对整改仍达不到条件及不合格的,一律取消煤炭经营资格。同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中取消煤炭经营项目。 四、年检、换证需申报材料: 1、《2006年煤炭经营资格年检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2、2006年煤炭经营情况自查报告:主要内容是煤炭经营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经销煤炭来源、销售方向和运输方式等情况;经营设施、储煤场地情况;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情况;环保措施实施情况;接受工商、税务、质监、环保等部门检查、处罚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企业现行储煤场地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证明及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 4、质监部门出具的企业现使用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合格证明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机构所签订的委托计量、质量检验协议; 5、自有或委托计量、质量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6、煤炭进货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原件和《煤炭销售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二);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回); 8、《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 9、在年检、换证时需变更项目内容的,提供符合变更要求的相关资料。 五、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煤炭经营企业本次年检为不合格: 1、取得煤炭经营资格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发生变化,现已不符合取证条件; 2、有伪造或买卖、出租、转让及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3、在煤炭经营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中不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 4、有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或者经营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的行为; 5、有囤积居奇、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不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 6、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7、受到过工商、税务、质监、环保等部门的依法查处,确定有违法行为的; 8、煤炭经营不能正常开展,年经营商品煤数量达不到1.2万吨的; 9、对2005年度煤炭经营资格年检中确定为基本合格,在2006年仍没有改变的。 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按时参加年检,提交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并于规定时间内将上述资料报送市经贸委市场运行调节处(地址:市行政中心1号楼B座2319室,联系电话:5681262)。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