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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 |||||||||
各辖市(区)经贸局(经发局)、国税局、地税局、有关单位及企业: 我市从1997年起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以来,对促进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推动企业利用“三废”资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全市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希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落实。 一、建立资源综合利用年报制度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必须于每年3月上旬向上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报送年报(年报表式见附件),报告上年度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情况。 企业年报先报送辖市(区)等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由辖市(区)等主管部门初审并盖章后于3月15日前集中报送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 二、加强企业季报、月报上报制度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必须于每季后的7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上级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主管部门报送资源综合利用季度报表,其中水泥生产企业还须于每月后的7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报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月报表。 企业季报、月报先报送辖市(区)等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初审并盖章后于每季(月)后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集中报送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 三、加强检查和监督工作 1、企业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所利用的“三废”资源品种应按照常经贸资源[2004]76号文件《关于转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2、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将每季度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企业不及时整改,期限已到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当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年检或重新认定的资格,收回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不予享受优惠政策。 3、2005年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将对水泥生产企业试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入“三废”比例按体积法进行现场随机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将作为企业当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年检或重新认定的依据。 4、凡通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的企业,不按时报送或缺报年度、季度和月度报表,将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文)第十五条规定及省制定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5、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尤其要加强购货发票的管理,坚持做到票物相符、票款相符、物价相符。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企业,一经检查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收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