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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经贸委行政执法人员十必须十不准 | |||||||||
有关处室、单位: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树立市经贸委在企业和社会上的良好形象和口碑,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教育与行为监督,特制定行政执法人员十必须十不准: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持有与行政执法资格相符的行政执法证件,未持有与行政执法资格相符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准执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虽持有执法证件却未出示者不准执法; 三、执法调查和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一人不准执法调查和检查; 四、执法调查和检查时必须说明调查和检查的事项、内容,听取被调查和检查者的陈述与申辩,不准既不说明调查和检查的事项、内容,也不听取被调查和检查者的陈述与申辩; 五、执法调查和检查时必须依法收集证据,不准违法收集证据; 六、执法调查和检查时必须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不准随意书写其他格式的文书; 七、在行政执法中依法应当告知法律救济途径的,必须告知,不准不告知; 八、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坚决杜绝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 九、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 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监督,不准抵制和打击报复。 二OO三年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