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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 |||||||||||||||||||||||||||||||||||||||||||||||||||||||||||||||||||||||||||||||||||||||||||||||||||||||||||
常州供电公司,金坛、溧阳、武进电力管理部门、供电公司: 随着我市经济的高速发展,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野蛮施工、盲目作业情况越来越多,由此造成的电力事故较为频繁,对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切实减少外力破坏事故,同时提高城乡居民、用户的安全用电意识,结合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用电的实际情况,依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2、不得烧窑、烧荒; 3、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4、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1、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2、向导线抛掷物体; 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 4、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5、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6、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7、在杆塔、拉线上栓畜生、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8、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9、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10、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11、其它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如需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下列工作,必须经供电企业现场查勘、提出意见,报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根据供电企业提出的意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3、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四、供电企业业扩查勘人员(含农电查勘人员),应根据用户提供的项目平面规划图,核查兴建建筑物对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的有关要求,如发现兴建建筑物不符合要求,应立即停止办理相关用电手续,并告知不予接电的理由,遇有重要情况,供电企业应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报告。 五、供电企业发现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或在临近电力设施保护区域),进行违反电力设施保护相关规定的施工作业(或进行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应立即通知用户或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发送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可立即停止其施工电源,并报告电力管理部门。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罚。 六、对已建的不符合电力设施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应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并可能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电力设施安全的,供电企业可立即采取停电等相关措施,并报告电力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各有关方面要对电力设施保护给予大力支持。各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应主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建立健全群众护线组织,大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发动社会各方力量,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电力设施保护区 附件二:电力设施保护区域施工作业申请单 二OO四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一: 电 力 设 施 保 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 千伏 35~110 千伏 154~330 千伏 500 千伏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离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 电力设施保护区域施工作业申请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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