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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各辖市、区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及市墙改办和有关部门: 现将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经贸资源[2002]8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加强领导、规范管理 各辖市、区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年检)的领导,要严格按照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关于印发〈常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常经资[1999]63号)文件精神要求,规范管理。 二、从严把关,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 鉴于国家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实行,为从严把关,防止国家税金流失,依照上级文件精神要求,我市成立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相关部门组成,实行市级集中认定。常州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在市认定委员会统一部署下,具体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初审工作,并制订认定初审办法。市墙改办在初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免增值税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认定初审工作,不得扩大产品范围,不得为企业指定检测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初审费用,要充分发挥各行业管理部门和专家作用,提高认定初审工作效率。 三、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对已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各辖市、区经贸局及有关单位要定期对这些企业进行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原始材料消耗、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真实性的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发现,除收回认定证书外,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经贸资源(2002)863号] 二OO三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 产品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有关市墙改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和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厅资源[2002]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管理。各地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领导,成立的认定委员会要吸收墙改办人员参加,涉及有关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可委托墙改办组织初审。要按照《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苏计经资发[1999]101号)和《转发国家经贸委<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资源[2000]897号)要求,规范管理。鉴于国家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最近实行,为严格把关,防止国家税金流失,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市级集中认定。各地认定工作要提高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得为企业指定检测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认定费用。 二、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工作机制。各市经贸委要公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的办事程序,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名单,要在认定完成一个月内予以公示。对认定企业要定期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原材料消耗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真实性的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认定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 各市经贸委接本通知后,立即组织开展认定的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7月底前报省经贸委。在此基础上,省将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经贸委资源处。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19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 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示,现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 (一)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二、自 (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自 附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非粘土砖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 (二)混凝土空心砖; (三)烧结页岩砖。 二、砌块 (一)混凝土小型砌块;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三)石膏砌块。 三、墙板(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 (一)GRC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墙板); (二)纤维水泥板;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 (五)钢丝网架夹芯板;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纤维板、石膏空心条板); (七)金属面夹芯板。 (八)复合墙板。 一、非粘土砖(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准砖/年)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l3544—2000和GBl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l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三)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O1-1998的技术要求)。 二、建筑砌块(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l5229-1994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968—1997的技术要求)。 (四)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三、建筑板材(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平方米/年) (一)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 (二)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1996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l5762—1995的技术要求)。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1995的技术要求)。 (五)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 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同时单线生产能力不少于20007)-平方米/年); 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七)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 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89-1998的技术要求); 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饭(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 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八)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注:该规程明年初颁布。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资源[2002]63号 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 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为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规范认定工作,经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规范认定工作。省级经贸委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领导,成立的认定委员会要吸收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人员参加。要充分发挥各行业管理部门和专家的作用,涉及有关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可委托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初审。 要按照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的要求,规范管理,减化程序,加强监督。要增加认定工作的透明度,不得为企 业指定检测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认定费用,提高认定工作效率。 二、严格把关,落实好优惠政策。各地经贸委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免增值税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认定,要严格把关,不得扩大产品范围,防止税收流失。 三、加强监督,建立公示、检查机制。各地经贸委要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具备的条件、申报和认定程序、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等情况公开发布,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名单,要在认定完成一个月内予以公示。对认定企业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限期整改,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不进行整改的,要取消其认定资格。 为加强监督,2002年我委将对各地认定工作进行检查。各地经贸委要按本通知的要求,在今年上半年对认定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7月底前报我委。在此基础上,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请将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我委。 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办公厅。 委内抄送:各司局,有关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