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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分散锅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关于印发《常州市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分散锅炉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质监局,环保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常州市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分散锅炉工作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08〕93号)有关要求,结合常州实际,我们制定《常州市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分散锅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日
常州市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分散锅炉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申报条件 在 二、申报材料和程序 (一)申报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产品和工艺路线。 2、原有锅炉简要情况(包括数量、型号、产地、拆除前运行情况、生产工艺对锅炉主要参数的要求等),实际拆除锅炉的清单及实施情况,未能拆除的原因。 3、《常州市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分散锅炉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锅炉使用登记证复印件、拆除锅炉声明书、质监部门锅炉注销手续。 5、热电联产企业实施集中供热的项目可行方案。方案应包括管道敷设方案(需经规划部门批准)、投资预算、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间、供热协议等内容。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企业法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报程序 1、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由淘汰锅炉所有权单位报当地经贸(发改)和财政部门,各辖市(区)经贸(发改)和财政审核汇总后,分别上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并报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备案。 2、各辖市(区)经贸(发改)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专项资金申报文件、本辖市(区)的初审意见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分别上报市经贸委电力处和市财政局企业处各一份(同时请提供电子版)。 附表:《常州市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分散锅炉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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